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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委员会 关于对《江津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的函

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委员会

 

津文化委函〔2017218

 

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委员会

关于对《江津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江津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研究,并于201813日﹙星期三﹚18:00前,将有关意见建议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区文化委,同时将电子件发送至497532464@qq.com。逾期不报,视为无反馈意见。

联系人:刘青松;联系电话:47529029***********;传真:47521329

 

 

                                      重庆市江津区文化委员会

                           20171228

 

江津影视产业发展扶持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精神,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扶持重庆电影发展的若干意见》(渝财教〔20157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一三三六”发展思路要求,大力建设文化强区,引导社会力量在江津进行电影、电视剧创作、生产,并逐步打造集创作、拍摄、销售等为一体的影视业产业链,提升江津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区政府设立影视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在文化旅游产业引导投资基金中落实

第二条  扶持范围

(一)江津区注册的影视相关企业;

(二)江津区常住人口

第三条  扶持优秀影视作品

(一)对获得夏衍杯、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剧本每部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对获得中国电视飞天奖、金鹰奖、中国电影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的影视剧本每部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对获得重庆市“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剧本每部给予最高5万元扶持。

(二)对在城市院线公开发行且票房达到3000万以上的优秀作品第一出品单位予以扶持,每部影片扶持金额100万元。

(三)对被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购买版权并已播放的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扶持。在黄金时间(18:00-21:00)播放的每部影片扶持金额30万元;其他时间播放的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10万元。

(四)对在央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等作品第一出品单位,按照每集2万元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央视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等作品第一出品单位,按照每集1万元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央视其它频道、时段以及三个以上省级卫视播出的电视剧、纪录片等作品第一出品单位,按照每集0.5万元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五)对在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等平台)上线并且点击量超过2000万次以上的影视作品第一出品单位予以扶持,每部影视作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对进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并且年度放映场次超过1000次以上的影片第一出品单位予以扶持,每部影片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扶持优秀影视作品参展

对获得奥斯卡、A类国际电影节(柏林、戛纳、威尼斯、卡罗维发利圣塞巴斯蒂安、莫斯科、蒙特利尔、开罗洛迦诺马塔布拉塔东京上海、华沙、印度、塔林等)获奖的作品第一出品单位予以一次性扶持金额200万元;对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作品第一出品单位一次性扶持金额100万元;对获得中国电视飞天奖、金鹰奖、中国电影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等获奖的作品第一出品单位一次性扶持金额50万元;对获得重庆市“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第一出品单位一次性扶持金额30万元。

第五条  扶持培养优秀影视人才  

奥斯卡、A类国际电影节获奖个人一次性扶持50万元;中国电视飞天奖、金鹰奖、中国电影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等获奖个人一次性扶持10万元

第六条  扶持优秀动漫、微电影、网络作品

以江津地方文化为背景创作,获得国家级、市级等相关奖励的,对宣传提升江津城市形象、发展江津影视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优秀动漫、微电影、网络作品,按每分钟1千元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扶持1+N影视基地建设

(一)扶持以白沙为核心,其余镇街为配套的1+N影视基地建设。

(二)对被命名的重庆市级电影创客小镇、电影剧本孵化中心等重点电影工业园区按照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扶持。

(三)在全区打造“一站式”服务平台公司,功能主要包括,影视基地、人才推介、设备器材、剧组餐宿、招商引资以及协助剧组对接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开展业务。经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命名,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四)重点打造以白沙为核心的电影外景拍摄基地,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实体建筑能长期留存、产权归当地所有并可用于游客体验、文创运营的影视拍摄实景搭建及其他同类型项目予以扶持,评审领导小组评估白沙影视基地按投资总额的80%予以扶持其余镇街按投资总额的50%予以扶持

(五)新注册的影视企业,自注册之年起五年内,前年按年江津区级财政贡献额50%给予扶持,后在白沙影视基地50%给予扶持,其余镇街按30%给予扶持。

(六)对年江津区级财政贡献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包括100万元)的企业,白沙影视基地注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贡献额15%的奖励其余镇街注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贡献额10%的奖励。

(七)影视企业租用办公场地且处于正常营业状态的,按实际租赁房屋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月补助面积最高为500平方米,最长补助年限为5年,白沙影视基地补助年限可延长至10年。

第八条  申报评审流程

(一)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发布年度扶持申报通知,组织开展影视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有关要求,向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委提交《影视扶持项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申报材料以通知为准。

(二)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江津区官方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印发扶持决定,拨付扶持金额。  

第九条  扶持原则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项目及作品权益所有者,具备完成创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凡获得资助的项目,资助方享有申报各种奖项的权利。

(二)同一影视作品、同一影视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多个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扶持。本办法中的扶持政策与江津区出台的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同时适用时,企业可选择就高不就低予以享受,但不能叠加享受。对上一年已申报成功的项目尚未完成的创作单位,第二年申报的新项目不再纳入资助范围。

(三)申报主体必须做到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对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区委宣传部不予受理。

第十条 扶持监管

(一)本专项资金公开接受项目申请,评审机构设在区文化委

(二)制作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经查证属实,即取消其资格:

1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活动的;

2严重违反江津区管理制度的;

3受扶持的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并追回全部扶持资金,五年内不再接受该制作单位的申报。

(三)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所申报项目,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骗取、套取、截留和挪用。如果存在套取、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一)对全国著名影视企业或个人、影视院校、重点影视项目或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扶持的影视作品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进行扶持。影视基地可以自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二)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化委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逐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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